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不能调解。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法院进行判决。
不适用。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并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所以并没有相应的诉讼时效。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
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一并提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这两种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合并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安排。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 目的是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与否。 例如,确认合同的有效性、确认所有权归属等。 不涉及具体的履行义务或给付内容。 给付之诉: 目的是要求对方履行特定的义务或给付特定的财产、金钱等。 例如,要求支付货款、交付货物、赔偿损失等。 涉及具体的履行义务或给付内容。 合并提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一并提出,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关联性:两种诉讼请求之间应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即确认之诉的结果直接影响给付之诉的成立或履行。例如,确认合同有效后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同一法律关系:两种诉讼请求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基础。例如,基于同一份合同产生的确认合同效力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 便于审理:合并审理有助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审理和矛盾判决。 实践中的操作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合并审理。如果法院认为两种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且不会导致程序复杂化或影响公正审判,一般会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