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单位不能扣发其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