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
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票据的债务人,只是他在银行的账户金额不足以给付票据的金额。 我国的《票据法》严令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违者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我国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
解读如下: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义务: 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
票据债务人是指债权关系中承担付款责任的一方。背书人是指持有票据并在票据后面签名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