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等。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有以下情形,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刑法》第一百九
票据诈骗罪的处罚和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