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不合法,属于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消费者是可以选择自带酒水的。
餐饮经营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定。 “禁止自带酒水”、“加收开瓶费、服务费”等要求,属于餐饮界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