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办理程序,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分别是: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审核通过的,男女双方可在离婚冷静期后,可以申请离婚证;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让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有孩子离婚程序: 1、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感情破裂,通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即可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孩子异地离婚程序的方式为:一般只能起诉离婚,无法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必须在一方户籍登记所在地办理。且起诉离婚的,需起诉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经法院依法调解无效,进行审理后,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程序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类。协议离婚程序:一、申请;二、过了离婚冷静期后,再次申请;三、受理;四、审查;五、登记。诉讼离婚程序:一、起草起诉状;二、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三、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四、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五、开庭。
离婚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事实婚姻没有特定的离婚程序,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由当事人自行解除。 具体的解除情形是: 1、协议解除,签订解除关系的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分割,签字确认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解除,如果事实婚姻的双方协商解除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解除同居关系。
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诉讼离婚需要一方向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回迁房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可以在取得房产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起诉离婚的程序如下: (一)立案 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民事诉状即起诉书,需要准备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如果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可以去结婚所在区的档案馆开取结婚证明材料。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双方财产分割清单,包括财产名称、价值、数量。 (二)审理过程: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三)诉讼程序 1、原告起诉阶段。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3)证人作证; (4)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5)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6)宣读鉴定结论; (7)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5)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最后判决宣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女方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男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男方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