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2、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如果不是事实婚姻的话,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对财产争议和孩子抚养问题可到法院起诉。如果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军婚的要求的材料 1、户口簿(女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现已自愿)。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特殊情况的,需要加带以下材料: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到被告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2、户口本; 3、身份证; 4、结婚证; 5、有小孩的,还需要孩子的出生证明; 6、涉及财产分割的,还需要财产证明。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5、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7、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 8、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9、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离婚前考虑以下几点: 1、离婚协议内容要合法。离婚协议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是无效的。 2、协议离婚时,当事人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必须到法院起诉。
异地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要立案前到居住小区物业或街道办事处开具对方经常居住证明,然后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对方控告原告一方犯有重婚罪的,首先处理重婚问题。经过刑事审判,给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然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当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具体起诉的方法是: 其一、当事人写好起诉状,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其二、当事人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 其三、等待开庭通知,开庭后参加诉讼即可。
不可以。假离婚的夫妻并不是真的想离婚,只是想通过假离婚来达到分割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办了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实践中,很多夫妻假离婚反倒假戏真做,一方在离婚后不愿再与另一方生活,因此产生了许多纠纷,否则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协议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
婚前房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