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之后,孩子的户口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如果孩子未成年,由父母代为办理。(如果成年,则他自己就可以自己去办理)。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如果小孩已经办理的了户口,需要迁移户口的,另一方需要配合;如果小孩还没办理的户口,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想给孩子上户口,需要在夫妻双方户口分立后,去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原因如下:孩子养权与户口无关;一般情况下,要把孩子的户口迁回来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以对子女有利的原因向法院申请。
夫妻离婚后,双方的征信其实就已经互不影响了。征信中的不良记录是本人造成的,原则上来说与他人无关。只不过结婚以后,申请信贷业务的话,夫妻两人会作为共同借款人,这时候对方征信不良,对于自己申请信贷业务是有影响的。另外离婚后,买房还会受到当地政策的约束,有时需要间隔一段时间后才可以贷款买房。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都知道,男女双方结婚后会将户口迁移至一处,意味着组成一个家庭。而当双方关系破裂时,一方就会将户口迁出,而孩子会跟随抚养权一方生活,那么离婚后孩子户口可以落在没有抚养权一方吗? 离婚后孩子户口可以落在没有抚养权—方。 离婚后,孩子依旧是父母的孩子,父母对其依旧有监护权和抚养义务,可以落户在任何一方。不过,由于孩子父母的权利是相同的,落户于哪一方都应双方协商确定,并以孩子的方便为首要原则。
离婚时有两个小孩的,法院一般会判一人抚养一个。如果双方对于孩子抚养协商一致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如果双方不能对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没有离婚就和别人有了孩子,如果夫妻二人已经没有办法继续生活,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孩子出轨方是和别人同居生的,那么出轨方就是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诉讼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另外,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之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不想等30天冷静期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则是诉讼离婚。双方之间就某些点或者一方不想离婚,都会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首先要到当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将离婚协议书交给民政局,然后取得离婚证。在交房办理产权证时,个人持购房合同、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书、房屋维修基金缴费发票、个人身份证、民政局加盖公章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单身证明即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此前无须做财产公证手续。离婚后,如果房屋实际所有人发生变化,需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变更,以保持“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房地产主管机关登记资料的一致性。
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