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协议离婚就需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文件。如果是诉讼离婚就需要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文件。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不允许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夫妻感情未破裂; (三)双方协议不成的; (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告撤诉,没有新情况的半年之内不准起诉离婚; (五)和军人离婚,军人不同意,无重大过错的不允许离婚。
根据《民法典》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全部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如果双方想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可以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一定必须回原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方在当地有常住地的,应该到对方常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有的也可以在自己常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法定情形就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无论分居多久,夫妻双方都不会自动离婚。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不存在自动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起诉到法院离婚。
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财产酌情给过错方少分。
这种情况一般只是涉及分割财产,没有额外赔偿。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结婚没登记称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前,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事实婚姻发生在《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后,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为法律根本没承认婚姻关系的存在,随时可以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