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周岁以下的婴儿应由母亲抚养。因为孩子还在哺乳期,由女方抚养更为适宜。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关于抚养问题,应征求8周岁以上儿童的意见。1岁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一般法院会男女双方各抚养一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如女方有困难,也可以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费的范围是固定收入工资的每月的20-30%。
目前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需要的手续有所不同。其中要是协议离婚的话,需要男女双方带上结婚证、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各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要是诉讼离婚的话,那么就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起诉书、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可以办理离婚。(一)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需要离婚的情况。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二)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适用于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需要离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三)先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再登记离婚。除了选择上述两种方法离婚,您也可以选择“先补结婚证再办离婚证”的方式,即双方先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根据以上规定,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四)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结婚证丢了,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那么另一方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分居满一年不能直接离婚,离婚需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30日内就可以办好。如果一方同意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而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分居满一年并不一定可以离婚。
不是,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必须到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是需要开具对方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单方面离婚,也就是意味着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那么此时,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只要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的,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此时,法院就有很大可能判决离婚。
个人担保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一般配偶也不会受益,而且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夫妻,只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是可以离婚的。根据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可直接办理离婚手续而不再补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