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受损修理期间的租车费一般不能索赔,修车所支出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受到损坏中断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如租车费等,则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事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无责任方在车辆修理期间期间,花费的租车费是可以向肇事方要求支付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
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对方要租车出行的,全责方要赔偿租车时产生的合理费用。 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的指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的费用、对方无车可以用需要租车出行的费用、营运车辆无法营运带来的损失、车辆无法修复购买新车是与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费用。都在事故责任人需要赔偿的范围内。
先与赔偿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