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为: 1.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来保护; 2.从制载违法行为的角度来保护. 具体体现以下项目: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