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所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仅仅属于酌定从轻情节,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的幅度。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但是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提供重大的线索并且经查实的,是属于立功的表现。
供出同案犯不算立功。立功必须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为。那么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的认定为: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自首加立功是否可以取保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自首和立功并不是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举报组织卖淫的确是有功的,而且有奖励。但严格来说,举报成功不能说是立功。在法律上立功属于我国刑法量刑制度中的一种。一般来说,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不同的情形。对立功认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贯彻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如果查证属实的,就构成立功。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