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又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地方组织法》第51条第
国务院没有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行使的、在该国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为重要的一种立法权。它主要用以调整该国最基本、最重要、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用以产生宪法、法律等重要立法。在中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行使国家立法权。 根据《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政府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关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刑法、民事等基本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作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