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最少3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竞争性谈判一般20个工作日开标。竞争性谈判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公示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公示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