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孙子女不是爷爷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其父母先于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比例,一般是均等的。但是继承人之间经过协商,可以不均等分配。 同时,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不论是法院还是继承人在协商分配遗产的时候,都应该予以照顾。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就包括了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代位继承人、胎儿、名义上为“养孙子女”,但被继承人与该养孙子女被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确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且子女一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一般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是一般是均等分配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同一个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