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