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依法更改姓名,如果公安机关拒绝的,有权依法进行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更改本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