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是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常加班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