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机关和公务人员依法进行奖励或惩罚,以强化人事行政的制度。 包括实行奖惩的原则、条件、种类、方式、程序、手续,以及行使奖惩权限的机关等内容。奖励,是对成绩优秀的机关、公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嘉奖,以激励全体成员。惩罚,是对工作不力或犯有过失、违反纪律的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奖励与惩处具有激励与控制的双重功能,二者相辅相成,结合使用。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入刑的考试作弊的类型主要有:国家教育考试、资格考试、水平等级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入刑的考试作弊并不是平常所有的考试作弊都计算在内,它只针对的是以上国家性质的考试作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当主动为一定的行为,以促成受法律保护的特定或不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消极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当不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保证由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不受侵犯或损害。
以下三类人员限制减刑: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离婚属于民事案件,离婚是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第三,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第四,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
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尤其是一些涉及政治及意识形态和宗教的非法社会组织,包括民间甚至有冒充政府部门和知名媒体,通过网络等形式煽动反动,诋毁政府和商界或污蔑中伤挑拨离间等情形的非法社会组织。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盗窃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那就要负刑事责任,因此盗窃满足一定条件那应该是刑事案件,构成盗窃罪;如果不够刑事处罚的,那就应该治安案件,违法但不属于犯罪。 根据我国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达到1000元以上的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盗窃罪,属于刑事案件。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盗窃数额不大,没有达到刑事量刑的标准,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抵押品分类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中有规定: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入室抢劫常见的类型有: 1、因经济纠纷或其他矛盾引发的入室抢劫。 2、赌博有关的入室抢劫。 3、随意性极强的入室抢劫。 4、“随机应变”的变盗为抢。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抢走受害人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