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赔偿的确定因素有以下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
可以对婚外情提起精神损失费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适用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适用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没有具体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