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为: 1、审判形式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2、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应当当庭宣判。 3、审限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4、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都是一审终审的案件,案值比较大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简易程序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的,还要进行二审。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