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包括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不是交叉管辖。刑事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问题,而交叉管辖主要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情形产生管辖冲突如何处理的问题。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内第一审重大刑事案件,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吏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诉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