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问题是新要求出台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具有重要意义。投案后是否如实说明问题,直接决定该制度设计的效率价值能否得以体现。 需结合被审查调查人到案后如实说明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的情况判断。主观上认错悔罪要自愿、真实。主动投案必须基于真实意愿,反思悔错真诚,不能假借主动投案另有所图,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若表面投案,暗中却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不宜从宽处理。 客观上交代内容要全面、稳定。若存在仅交代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只交代小问题以掩盖大问题、交代违纪问题以掩盖犯罪问题等情况,不仅未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便利,甚至阻碍审查调查工作的开展,不宜从宽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根据该《规定》,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根据该《规定》,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