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之间的区别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通过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共十五条,对组织卖淫的定义、情节严重的标准、相关人员的处理等做了规定,为司法实践的处理提供了定罪量刑标准。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司法解释》对组织卖淫行为的定义有比较大的变化。
组织卖淫罪要具备下列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 例如有的饭店、宾馆老板为了招徕生意,有的企业组织卖淫妇女向一些厂家的业务人员卖淫
一是构成本罪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的认定: 1、有两人及以上的犯罪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实施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实行犯。 2、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也认定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帮助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
组织卖淫罪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但在实践中,一般情况都是三个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