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全称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案件暂时停止执行,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如已经偿还债务,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
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会立即恢复执行
法院进行暂时性的结案处理,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终本案件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终本日期后会限制消费。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案件之所以被终本,是因为债务人被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后,却查不到名下的财产。这种情况导致法院即使有权力,也无法继续执行,帮助债权人解决燃眉之急。要想继续执行分三步走,第一,查明债务人个人信息,包括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第二,确定债务人财产信息,包括名下所有动产不动产以及资金往来、银行流水等;第三,将收集的线索分门别类,提交给法院或者相关律师。以便得到法院的正规许可,再次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追回债权人的财务,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