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