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1、绑架儿童构成绑架罪,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绑架儿童致死亡,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则应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并罚,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绑架儿童构成绑架罪,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绑架儿童致死亡,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则应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并罚,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儿童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但需满足特定加重情节。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一般情形下的刑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儿童(包括偷盗婴幼儿),或绑架儿童作为人质的,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附加刑(罚金或没收财产)。若情节较轻(如未造成实质伤害且主动释放人质),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可判处死刑的加重情形 若在绑架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行为之一,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杀害被绑架儿童; 故意伤害被绑架儿童致其重伤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