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彩礼主要有三种属性: 第一,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结婚彩礼的给付发生在结婚前,由男方赠与女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有特别约定。 第二,彩礼作为夫妻一方接受用作购买结婚物品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按照当地的习俗,给女方家的聘金,由女方家庭占有,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并不禁止。 不管是现行的民法典还是之前的婚姻法,都明确提出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都均没有说禁止收取彩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结婚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结婚彩礼是指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赠与性质,所以彩礼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婚一年半离婚彩礼在一定情况下是要退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上三种情况,就需要返还彩礼。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不一定算共同财产。婚前获得的彩礼,应当算作女方的个人财产,男女双方也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彩礼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双方自行签订协议约定彩礼为共同财产的,也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结婚彩礼可以要回,要归还的是有前提条件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没有办结婚证或因为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在离婚要求返还彩礼,根据实际情况退给全部或者部分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另外,在适用第(二)(三)项规定时,双方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结婚彩礼钱可以给女方,也可以给女方父母,主要是赠送和受赠的一方要协商一致。在结婚登记之前就给付彩礼的,如果后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就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如果离婚的话,彩礼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依据:如果离婚的话,彩礼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