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虽未成年,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未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此时双方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继子女没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抚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在没有遗嘱排除继子女的继承权的情况下,继子女和其他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
财产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权被剥夺,与继承人本人意愿没有直接关系。放弃继承权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权的丧失可能在继承开始前,也可能在继承开始后。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
夫妻共有房产其中一方放弃后放弃一方还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
房产继承权公证的效力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继承权在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公证,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后妈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
子女与继母断绝关系还有继承权,断绝关系的行为法律是不认可的,因此也不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是不可以自行撤销的,需要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才可以恢复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