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偿还债务不可以继承遗产,继承遗产必须要先偿还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不可以继承。
父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上是不允许与父母断绝关系的,如果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财产能继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四)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该适用代位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果有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配偶、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子女,遗产由配偶和父母继承。
可继承丈夫遗产的范围: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例如,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财产性权利、股权、林木、牲畜、家禽等。
继承的效力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的种类都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协议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房屋居住权不可以继承。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即“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