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农药被判缓刑考验期内是否会禁止种菜,要看法院是否作出禁止令。 犯罪分子擅自使用农药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如果人民法院同时作出禁令,禁止当事人在缓期期间种菜的,缓刑人员要遵守法院宣告的禁止令。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3、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是,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合在一起进行执行。前罪与后罪合并执行的刑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 1、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由此,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2、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漏罪时撤销缓刑,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的,撤销缓刑的建议作出裁定。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过失犯罪的,按过失犯罪行为定罪。 缓刑会被撤销,和原判处的刑期合并执行。在数罪并罚情况下仍符合缓刑条件的,还可以再次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