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执行是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分为两种: 1、缓刑,即判处一定的刑期且规定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验期内如果没有违犯相关规定,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死刑缓期执行,这个期限是2年,二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不再执行死刑,改判其他刑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是在监狱执行。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刑法第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1、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是一定不用死了; 2、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缓期又犯新罪应这样处理: 如果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如果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不用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代表就一定不会执行死刑。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以下四种情形: 1、如果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2、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如果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在两年期满后不再执行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关于死缓: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 一、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是罪该处死; 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