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宋代编管刑的考究!
宋代在因袭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同时,又创制了独立于五刑之外的编管刑。所谓“编管刑”,是指将受谪、流放的罪犯加以组织、安置,并编入受谪地或流放地户籍管理,由该地方官吏进行约束监管的一种刑罚。该刑种堪称宋太祖赵匡胤“自立一王之法”([宋]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十四·请减刺配刑名》),甚至有专门针对罪犯妻子和儿女的编管刑立法,《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载:“哲宗绍圣后,有犯即坐,不计人数。复立妻孥编管法。”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专设《编配流役》法例用于规范编管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