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 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主体是侵权责任人,一般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视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征: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在网络著作权领域中,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具体的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以及可能的赔偿数额确定。这些责任形式的适用,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