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已经不存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了,而是欺诈发行证券罪,其概念是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