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获得了取保候审是否能判缓刑要看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其一是缓刑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方式有两种:1、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管理。2、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
罪犯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开庭前逮捕,与是否实刑没有必然联系刑事诉讼中,将被告人逮捕,是为了保障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罪犯被判刑后,应当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时,会从看守所转到监狱。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
对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时应当听取犯罪分子的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或者群众了解犯罪分子的表现,对其进行教育。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刑的条件:(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留置人员不是罪犯。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处有罪的,不能确定为有罪。 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