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中的罪责刑关系是: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事否定评价的三重环节。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又是刑罚的必备前提,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刑罚是刑事责任最基本、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并通过刑事责任这一中介环节调谐与犯罪相对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刑等价原则。 《刑法》相应的内容有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