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的法律后果有: 1、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最首要的对策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对被告人的影响:针对无理翻供,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识到抵赖不仅没有作用,反而还可能因此影响认罪态度及相应的刑罚适用。 3、翻供对证据的影响:针对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或指供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人员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首先,必须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陈述的这一翻供的原因,
合法,检察院退侦就是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一、证人翻供后的后果: 对于证人翻供的证词,法院会依法要求证人予以合理的解释,证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法院对翻供的证词将不予采信当然,对于前后证词不一,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
翻供不成功会重判,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被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案件中,法官会按照案件的情况进行一些考量,并且说翻供就一定有用。 翻供会不会被法院接受,主要看是不是还有其他的证据来加于佐证,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如果真实的话,是可以作为法院的证据的,当然如果是虚假的,法院不会采取的,总而言之,法院不会仅仅看看口供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会影响审判的结果,如果侦查机关的证据已经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会为自己带来不利,丧失了认罪态度良好这一酌定从轻的事由。 可以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过硬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法院不会理会和采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
口供不可以翻供,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翻供的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