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