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商务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老字号”标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的相关内容: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
中华老字号可以申请,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老字号是否能够用作商标的判断方式: 若该老字号被定义为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该老字号才可以用作商标。 若不满足前述情形,则不可以作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