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多对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的区别如下: 1、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方式多样,但相继运输只有一种运输方式; 2、两者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制度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