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持械聚众斗殴”中的“器械”解释为: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在审理聚众斗殴犯罪中一般理解为凶器,如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支、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
行为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如果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属于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除此之外能否宣告缓刑,需要看犯罪分子是否满足宣告缓刑的条件。
聚众斗殴要求三人以上。但并非是聚众斗殴的各方都要达到三人以上,而只须具备其中一方人数达到三人或超过三人,则对聚众斗殴的各方均能认定其聚众斗殴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处罚准则为一般情况下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有法定加重处罚情形,比如多次聚众斗殴等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罪的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满足“聚众”的条件,即双方都纠集三人以上(含三人)的行为; 2、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一般要求双方都有具有斗殴故意; 3、只要一方有人持械,原则上都应按持械聚众斗殴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而不认定为成立聚众斗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