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 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
聚众淫乱罪的判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从重处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一)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并且希望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三)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