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是用来规定如何组建公司的合同,只约束各个股东。而公司章程是用来约束公司股东、高管、员工等人的管理性质的法律文件,也称“公司宪法”,是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的总根源。
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的最高效力,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行事,但股东决议作出的程序或者内容违法的,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如果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即半数以上表决权即可以通过。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若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 (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有以下几种情况: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5、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
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形成股东会决议缺少一个股东参与是有效的,股东大会就某项决议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该决议有效,建议保留另一名股东无故缺席的证据。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股东撤股有以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股东会决议。
股东向公司借款通常需要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认定为无效; 2、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