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实将会面临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股东可以用以下方式出资,除以下方式外都不可以: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实际上破产但不申请破产的; 三、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又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商业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但是不能以劳务出资。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若是有高估非货币资产的,出资人应有补足出资的责任。
注册商标权能作为股东出资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财产或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未出资的,需要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股东在上述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在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时,不需要验资。在公司成立后,如果是货币资金的,需核对股东是否足额转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是非货币资金的,则可以由评估机构等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出资可以是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劳务、股权或其他。非现金出资需要经过评估和股东认可,超过约定金额部分,如出资人不要求补偿,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但不能确认为出资比例计算的一部分。出资额比例公式=每个股东投入资本金额/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股东出资是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