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 2、企业法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才可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的条件并
有下列限制: 1.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 2.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
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1.对象不同。股份转让的对象不仅限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也可以;上市收购仅限于上市公司。 2.目的不同。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有下列三种方式: 1.减少股份,即每股金额不减只是减少股份总额。 2.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而减少每股的金额。 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二、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间转让股份的相关程序: 一、股东之间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三、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