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法院申请提存,并且通知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股权转让时,当事人口头进行约定,并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口头协议属于合同,并且股权变更生效。
工商股权变更程序违规可以撤销。申请股东股权变更提交申请材料后,在变更登记之前,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