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与人格权、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利,批评建议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保护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公民的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的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权利、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邪教的危害是非常广泛的,我们简单来列举以下几点: 1.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2.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3.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4.危害社会思想稳定。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5.践踏人权。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权利。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
(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二)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
不需要。如果企业因此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了《劳动法》。 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恋爱婚姻自由,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应因为恋爱婚姻关系而受到不公正对待。 即便是在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但因其内容违法,而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性,属于无效条款。我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就算公司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保释出来有暂时的自由,但在保释期间需遵守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变动情况等规定。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 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与人格权、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利,批评建议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保护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公民的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的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权利、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自由职业者纳税的具体方式为: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可以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取保候审期间得到执行机关批准的,可以离开居住地。 2、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