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自认的法律效力:(一)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
民事诉讼自认的法律效力: (一)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 (二)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适用范围:自认的当事人不能再对自认范围内的事实做出相反的主张,而法院须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等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结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示承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须举主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
民事自认行为就是当事人对对方所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予反驳的行为,也是表示认可的意思。对不利己事实自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涉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等事实,不能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涉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等事实,不能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诉讼上的自认一经做出,对当事人和法院都会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自认或者再作相反的主张。